合伙开公司,如今要散伙,我该怎么办?

朋友为我出资开了一家公司,在注册后我们签了协议,一是说明这部分资金中有30万交给我来运作公司,其余钱在公司注册完成后打到他的账户。后来因为合作的原因又买了一辆车,前后他一共花了100万。而我虽然没有出钱,但公司一直是我来运作,付出了相当多的辛苦和努力,而且我们全家人也一起帮忙,现在因为我们实在无法相处,他做出了散伙的打算,让我先期将剩下的钱还给他,而且做了个合作协议,是为了给税务看的,公司现在正是关键时刻,没有资金的支持不行,我该怎么办?也不值得之后他还会向我要什么。大家帮帮忙!
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是我,不是他!因为他当初怕承担责任!

  公司打理固然重要,但是朋友投入巨额资金也不是闹着玩的,追求利润是资金投资的天然要求。
  如果不是经营不善、面临负债困境,朋友应当不会要求散伙撤资的。散伙了就要搞好清算,算好以后分别负债偿还的比例、数额。

  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25
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人家要解散是合法的。但是你应该在前面合同里写了,你以技术或劳务出资的所占的股份的比例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看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协议,去找个律师来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怎么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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