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3
王某与五个朋友在小饭馆喝酒,结束后王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交警部门认定其属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的家人认为,其他五个一起喝酒的朋友对王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他们共同连带赔偿王某死亡的各项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五个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适当的警勉及劝诫义务,故均应当对唐玉左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其他五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的作为义务。五名被告与死者之间的共同饮酒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在饮酒前并无约定互负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五名被告对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负有劝诫、警免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为王某并非因醉酒本身导致死亡,而是因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故五名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没有对受害人醉酒驾车行为进行必要的警免或劝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评析】 五名被告行为存在过错。本案中,他们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就是判断他们对王某酒后驾车是否负有注意或劝诫的义务?如果认定这是一种作为义务,五名被告就因未尽到该义务而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对受害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共同饮酒人是否负有注意或劝诫等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明文规定。本案中,他们与受害人王某共同饮酒,导致受害人因醉酒而不符合驾车的条件,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虽然并不违法,但却增加了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并且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他们对此均应当是明知的,也当然有警勉和劝诫的作为义务。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己方曾尽到警勉或合适的注意及劝诫义务,故被告行为存在过错。 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1、赔偿方式:被告共同与王某饮酒,均未尽到警勉或劝诫义务,共同造成王某醉酒驾车死亡的损害后果,属于共同侵权,应该对其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五名被告各自责任大小,应认定他们负同等责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赔偿比例: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非醉酒,故其本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五名被告没有积极采履行警免、劝诫义务,放任王某酒后骑车,构成侵权。鉴于受害人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五名被告的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