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孩子(1岁半)判给母亲,父亲每月几乎都不给抚养费,只断断续续给过数次(且远低于所需的金额),之后父亲再婚跟一女子育有一子,跟原来的孩子几乎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原来的孩子以后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吗?如果有,该如何承担义务?此义务虽然法律上是不可规避的,但是对于一个未尽义务的父亲,有何资格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呢?
现在孩子已经年满18,长大成人了,之前女方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请问,既然男方未尽抚养之义务,那孩子何需承担赡养之义务呢?何以免除?
无法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