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不可以单方处理房子。父亲去世,子女和母亲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房子属于遗产,子女和母亲都有权利继承,母亲不能单方处理房子。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扩展资料
案例:
陈艳兰和王平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晓海、大女儿王红、二女儿王丽、三女儿王华。2010年3月,王平去世了。夫妻俩积蓄不多,唯一值钱的就是位于海口甸昆路的一处房产。
为了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陈艳兰与大儿子达成协议:陈艳兰支付王晓海12万元,王晓海则放弃房产继承权和使用权。2015年10月3日,王晓海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声明称,已收到陈艳兰12万元,愿意放弃房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然而,儿子拿了钱后,迟迟不从房子里搬出去。陈艳兰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依旧会因房产起纷争。今年2月16日,她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签订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确认被告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王晓海在法庭上承认,他确实和母亲协商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但此外,他还签了一份《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之前做公证时,母亲没有拿出这份赡养协议,双方才没有进行公证。”王晓海表示,认可母亲的诉求也同意履行,但诉讼费应由母亲出,因为自己下岗多年至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母亲“有退休金”。
法院审理查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属于原告与王平夫妻共同财产,现仍登记在王平名下。
2015年10月3日,被告王晓海签署《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内容为“本人就父母购有位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经与家人协商,由母亲给予现金人民币12万元,本人愿意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及使用权,日后绝不反悔,若有反悔之举,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日,王晓海、王红、王丽、王华签订《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
主要约定:陈艳兰健在期间,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晓海同意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并积极配合办理一切变更事宜;如遇政府拆迁或房屋增值、降值等其他因素,王晓海没有任何权益;现该房产的继承权归王红、王丽、王华共同享有;等等。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诉讼中,被告承认收到原告给予的12万元,并称已搬出该房屋,所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被告王晓海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怕子女因遗产纷争 母亲掏12万"买"儿子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