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这笔资金还是会一直以存款的形式存在,并按照约定的计息规则计算利息,随时等待有权继承人支取。银行可以用于放贷,但无权据为己有,也不会主动告知存款人家属。银行将资金用于放贷是因为支付了存款利息。
储蓄行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行为,一笔资金存入银行,实际上是将货币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即银行通过支付利息而获得货币使用权,按照对等原则,储户也会因为获得利息而放弃使用权,但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仍然属于储户。所以,银行用于放贷,实际上是在行使货币的使用权,无可厚非。
为什么银行无权据为己有?正如前述,存款对于银行来说就是债务,对储户来说才是债权,而这笔债权债务并未约定期限,即储户既可随时支取,也可以永远存在银行。因此,有人说无主存款被银行私吞了,是比较荒诞的,是对银行账务核算的严重不了解,你以为是皮包公司啊?
况且,谁又能够预测有权继承人何时来支取呢?在法律上,存款继承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可以20年,也可以50年再支取,只要银行不倒。试问,假如继承人支取时露馅了穿帮了,银行的脸往哪里放?这可是严重的声誉风险吧。据为己有,纯属子虚乌有。
那为什么银行又不告知家属或继承人呢?首先,我国银行业至今没有此项制度规定,当然银行就没有法定意义上的告知义务。其次,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中一条核心内容就是“为储户保密”,这种保密的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肯定包括家属或继承人。
当然也不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查询,而是除存款人本人以外,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查询。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银行主动告知的特例,包括银行破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大家知道,任何一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永生,银行业也不例外。
按照破产程序,所有债务(存款)都会向社会公告;其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导致存款人意外死亡的,如果涉及人员较多,比如08汶川灾害时,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就组织过死者存款清理。以上两种情况,有合法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
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按照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这就是死者存款的最终去向,同时也再次证明,银行私吞的说法是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