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吗

如题所述

刑法修正案九
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次修改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新法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还有待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二是,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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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9
  《刑法(九)》施行后,删除了贪污数额的量刑标准,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贪污数额量刑标准的相关解释,最高法、最高检是否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目前没有相关报道。
  关于刑法(八)涉及贪污数额量刑标准的规定,在《刑法(九)》中予以删去,只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其修订的初衷是考虑涉及贪污受贿的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数额规定过死,又难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所以不再规定具体贪污数额的量刑标准。
  《刑法(八)》第383条和《刑法(八)》第383条参考对应表:
  《刑法(八)》第383条 “(一)个人贪污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应《刑九》第383条“(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八)》第383条“(二)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应《刑九》第383条“(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八)》第383条“(三)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应《刑九》第383条“(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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