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样式

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样式

 (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要严格按照《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第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二)2009年1月1日起,洛阳市所有签发机构对本机构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实行计算机打印签发,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打印机打印,不得和其它工作混用,严禁手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接生人员签字后方可由专人签发,接生人员签字栏必须手工填写。

  二、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庭提早做好新生儿姓名确定及相关资料准备,自觉申领。

  三、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入院时应确认其身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须认真核对婴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对无法提供产妇有效身份证件或婴儿母亲身份不确定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原则上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在洛阳市所辖县(市、区)的车、船、飞机等特殊情况下急产出生的新生儿,产妇须经助产医疗机构接诊观察处理,并填写完整的急诊出诊记录及产妇、新生儿基本信息、一般状况,由该医疗机构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未经助产接生单位接诊观察处理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住院分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非法家庭接生,对从事非法家庭接生的人员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杜绝非法家庭接生。

  五、非婚生育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血亲情况的法律证件,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公民有义务提供婴儿父母的真实信息,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维护婴儿的基本权利,对非婚生育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一定要严格、谨慎,从严把握。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非婚生育婴儿,以及在洛阳市境内车、船、飞机等特殊情况下急产出生的非婚生育婴儿,若能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可填写父亲信息;对于无法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新生儿母亲须写出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六、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时,结婚证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将姓名与身份证号统一后,再给予办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补发程序:申请人提供原签发单位出具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包括出生情况说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登报公示;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婴儿是否已登记入户证明,以上材料核实无误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给予补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所载信息必须与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信息一致,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

  八、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管理

  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需要换发的,由原签发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换发。

  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一)新生儿姓名登记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父母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报经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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