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得法医学和坚定学或者了解这一块的朋友帮一下忙。
我现在的坚定结果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做出一下结论:左颈部及下额缘见长为9.0cm 浅表疤痕,面部浅表疤痕小于面积15cm平方。全身疤痕面积小于体表面积4%(我颈部浅表疤痕 之前两个美容科教授测量过保守估计在50平方厘米,之前也去过法医鉴定所咨询 我这个情况应该评定伤残没问题的,但法院给我指定的鉴定所坚定出的结果没有构成伤残)
我个人感觉评定结果有意义的因为如下: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经检测 左颈部及下额缘见长为9.0cm 浅表疤痕 最长宽为4.2cm 最短宽为1.4cm的浅表疤痕)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两侧颈部浅表疤痕 50平方cm以上,单只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这一条我就可以评定上去 )
但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没有按照这一条评定呢?
想问一下专业人士 评定不是按照法律的某一条规定 而是按照综合原因或者各种因素评定的吗?
请问我要是对这次评定有异议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吗?
申请后重新找其他坚定机构做坚定 还是怎么的?
最重要的是我的这个坚定结果是否后问题?时候可以按照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这一条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