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颈部伤疤评残内容? 24小时急需在线等待 请好人心帮忙 衷心感谢!

请懂得法医学和坚定学或者了解这一块的朋友帮一下忙。
我现在的坚定结果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做出一下结论:左颈部及下额缘见长为9.0cm 浅表疤痕,面部浅表疤痕小于面积15cm平方。全身疤痕面积小于体表面积4%(我颈部浅表疤痕 之前两个美容科教授测量过保守估计在50平方厘米,之前也去过法医鉴定所咨询 我这个情况应该评定伤残没问题的,但法院给我指定的鉴定所坚定出的结果没有构成伤残)
我个人感觉评定结果有意义的因为如下: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经检测 左颈部及下额缘见长为9.0cm 浅表疤痕 最长宽为4.2cm 最短宽为1.4cm的浅表疤痕)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两侧颈部浅表疤痕 50平方cm以上,单只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这一条我就可以评定上去 )
但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没有按照这一条评定呢?
想问一下专业人士 评定不是按照法律的某一条规定 而是按照综合原因或者各种因素评定的吗?
请问我要是对这次评定有异议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吗?
申请后重新找其他坚定机构做坚定 还是怎么的?
最重要的是我的这个坚定结果是否后问题?时候可以按照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这一条评定呢?

你说的比较乱,整理了一下,你的情况大概是:
左颈部及下额缘见长为9.0cm 浅表疤痕 最长宽为4.2cm 最短宽为1.4cm的浅表疤痕(总计20平方厘米以上),面部浅表疤痕小于面积15平方厘米。

那么先看以下定义
第一、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第二、瘢痕:指增生性、凹陷性或挛缩的瘢痕及瘢痕疙瘩。(萎缩性及平整的瘢痕不算致残的瘢痕)。
第三、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颈前三角区又分为颌下三角、颏下三角、颈动脉三角、肌三角。

再分析你的残情,
1.面部浅表疤痕(可套用面部细小瘢痕)小于面积15平方厘米,所以不适用于十级伤残“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这两条,不构成等级。
2.左颈部至下额缘浅表疤痕总计20平方厘米以上,不属于颈前三角的位置,所以不适用于十级伤残“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不构成等级。

总之,司法鉴定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法医出具鉴定报告是结合你的残情和鉴定标准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像你说的咨询过的鉴定所,只作口头应承,一般考虑欠周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28
不服你可要求重新鉴定的,估计鉴定应该没问题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28
要看他检验记录里写的数据是否够。如果够的话 你可以去提出异议。最好先去鉴定所和做鉴定的法医沟通下,看能否更改,如果不能就去提出重新鉴定。
第3个回答  2010-11-28
每个标准在开头都强调了其使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只用于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案不适用,每个标准都有自己的实用范围,就像《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只用于工伤一样.所以你直接用轻伤请求赔偿和其它标准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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