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14条和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否冲突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14条和《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并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实际用工之日可能该企业还没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该法律的安排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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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做进一步的解释,不存在冲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23
不冲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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