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产生于合同中的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将二者均规定在合同法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比如,您看中了一套房子想买下来,在签约时,开发商以材料不足为由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合同没有签定成功。过了一点时间,开发商又电话通知您,可以正式签定合同了,不过房价又涨了200元/平方。由于可见,开发商拖延签约的目的是等房价上涨。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及费用就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又比如:假设合同依法成立,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未按期交付房款或者未按期交付房屋,此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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