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法一共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主要体系的构成

从1973年至今,中国已经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和任务各不相同,其制定机关以及法律效力也不尽一致。从整体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它是由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其它以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对环境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在第10条、第22条还有相应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构成了环境保护立法的宪法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它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构成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该法不仅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和对象,而且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以及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分作两类,一类是为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为了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而制定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般舶作业和海上倾废污染海洋环境的6个条例;另一类则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没有相应单行法律的某些重要领域所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如国务院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行政法规还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某些具有一定规范性的决定和通知,如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通知等。
4)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这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如国家环保局1992年7月3日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对某些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也相应地作出规定,如国家环保局1990年6月22日通过的《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5)环境保护地方行政法规
根据中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较大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较大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以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宗旨,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殊环境问题为目标,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上海市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逾千件。

6)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与其他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体系一样,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也十分复杂。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说,既包括作为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既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规范和环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规范,也包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环境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技术性措施和要求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也包括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此外,还包括一些有关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环境法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
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看,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几个层次构成:
一、宪法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利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等问题。如1982年的《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规范属于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必须服从宪法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宪法相违背。
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
《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是说,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较我国的国内环境法有优先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物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三十几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法律。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6部侧重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以及《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防洪法》、《煤炭法》、《防震减灾法》等12部侧重于资源保护的法律。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内容,如《乡镇企业法》、《电力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在我国,除了以上所列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外,在其他许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损害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9条,对一些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在一段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刑事处罚方面的空白,增强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另外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如《乡镇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对外贸易法》、《公路法》、《电力法》等。这些法律规定涉及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因此针对性较强,也较易于操作,对于解决相关领域的环境与资源破坏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已制定100多件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部门规章和标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比,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标准数量更大、技术性更强,是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如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比,部门规章和标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环境法规
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法规。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已先后制定了600多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七、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行政规章
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从全国范围来说,地方环境行政规章的数量很大。
八、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
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
上述八个层次的效力级别如下:《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环境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其相抵触;环境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环境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从立法体制的角度建立环境法规体系,要注意维护我国环境法制的统一性,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个层次法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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