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2010年5月在银行贷款40000元,因为朋友关系我给他做了担保人,可他至今没有还清贷款,现在被银行起诉了,他还是有钱不还,法院要求我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我该怎么办?
既然做了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在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先还掉贷款,然后向贷款人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情形有明确的规定,现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