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和判决吗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不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和判决,判决和定性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扩展资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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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但是不能进行判决,判决是法院权力。判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并在侦查完结以后以某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公安机关是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的,也就是决定以哪项罪名进行侦查和移送。

但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可以变更公安机关所定性的罪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瑕疵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具体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执行等;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等;法院属于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以及自诉案件的受理侦查等。

当然,如前所述,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都在法院,只有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是无一例外。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利规定: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

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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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3-27
你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的职责分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具体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执行等;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等;法院属于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以及自诉案件的受理侦查等。
因为在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并在侦查完结以后以某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公安机关是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的,也就是决定以哪项罪名进行侦查和移送。但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可以变更公安机关所定性的罪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瑕疵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当然,如前所述,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都在法院,只有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是无一例外。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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