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婚姻法规定:
婚前财产即便婚后都归婚前所有人个人所有,
婚后所有财产归夫妻所有,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也归夫妻所有----除非婚前财产公证,则按公证条款。
所以婚后夫妻名字或共同名字的房产证都归夫妻所有----法律只看产权证明,不管谁给的钱。
但是婚后夫妻接受到指定的赠与,则受赠与的财产只属于被赠与方,无指定的赠与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回到问题。
是儿和媳买房,不是父母买房,
是父母给钱,不是儿和媳给钱,所以钱的性质很重要,
给之前有没有说是借款、赠与(给谁),如果都没有说明,那就是给儿和媳共同的。
性质等同赠与。
所以媳妇离婚时是可以有权力分割该房产的。
即便父母给钱时指定了房子是买给儿子的,
但是登记的是儿和媳双方名字共有产权的房产证,
那么这个房子媳妇也有50%权益(性质等同婚内夫赠送给妻的)。
综上,女方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权益,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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