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请问,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如何申请,申请条件是什么?对办案律师有什么要求?谢谢了!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分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
(二)个人。申请人为已经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律师。执业时间不少于8年;近三年代理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件;依法纳税;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文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有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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