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二、其他材料:(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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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若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以起诉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达成离婚协议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您的提问,起诉离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诉讼时间问题:双方是否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毕竟诉讼离婚是一个时间周期较长的离婚方式,第一次起诉可能难以成功,往往会面临两到三次诉讼才可以,所以若能达成离婚协议是最为方便的。是否一方或双方存在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一方存在(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离婚。
二、程序问题:是否掌握相关证据,法官裁判案件是要依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所以若能掌握有利于您这一方的证据材料,是更为有利的。注意相关时间的规定,如向法官交存证据的时间、开庭的时间,调解的时间,上诉的时间等等。诉讼离婚前法官会根据双方意愿进行调解,您也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以期达到调解结案较为方便的结果。
三、当事人主观意愿问题:即您需要明确通过诉讼您想达成的结果是什么?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这些较为关键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您可以先了解清楚自己的意愿,这样才可以在诉讼种更为直接的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最后,若您仍有其他疑问,或不便进行材料准备的,您可以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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