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那么你说的男方的情况是否符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可见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如果男方确实如你说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未愈好,那么女方不是要求离婚,而是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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