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由买方配偶代为签字的,如果是买方授权的,或者事后经买方追认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有效的。
夫妻代签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丈夫代签订购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除恶意签订合同损害一方合法利益外,丈夫代签订购房合时,哪怕没有妻子的委托书或丈夫不知情,购房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对日常生活互有代理权,并且是法定代理权,这与委托代理不同,所以妻子代丈夫签字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物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买房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即便代签的购房合同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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