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85条和286分别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改个人信息,要看改的是什么信息。如果修改的是个人户籍等公安信息,必定会入侵公安部门网络,则必定构成285条之罪,如果只是修改了一些商业网站里的个人基础信息,比如假冒的身份等(网络实名制),则不构成285条罪状。是否构成286条的罪,需要看情节轻重,擅自修改个人信息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不构成285条之规定(285条明确了入侵的系统的范畴,这里面包括了国家相关系统,但不包括商业网站系统),不一定构成犯罪。
2,《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上面的叙述,如果不构成285条,情节也达不到286条的情形,可能构成一般违法,属于扰乱信息秩序。
3,《侵权责任法》,擅自盗用其他单位的信息(电话号码),并进行发布,已经构成侵犯律所的合法权益,但尚不构成犯罪行为。
4,人肉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的违法,不能算在黑客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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