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等即可。
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提供下列资料:身份证件;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2、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3、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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