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制度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具体职权参见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其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