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这2个不是一回事儿,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规定的解释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其含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包含了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即原来的生产队。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是一个自然村,也可以是若干个自然村。土地为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并由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者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后,原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土地现在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直接经营、管理。本条规定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至于产生混乱。在发生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土地管理的权限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收取管理;由村民小组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小组收取管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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