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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总部设立财务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及子公司单独设置财务科,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公司财务处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组织公司的税收核财务管理制度算和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贯彻实施。
  第八条 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组织编制公司的全面预算和经济责任制方案,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基础工作,制订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加强成本预测、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九条 组织制定公司内部结算价格,参与制订产品销售价格,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跟踪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第十条 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地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合理分配和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组织公司的清产核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及时、完整地编制公司财务决算,如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时提供真实、合法、规范、完整的会计信息。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按照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指导和协调驻点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组织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如资金定额、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等),认真做好记载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计量验收制度,公司内部流转及进出公司的存货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证相符。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严格审核监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管理制度及财务处理操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的审核及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有效利用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健全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控制、考核及分析制度,公司建立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第四章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应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四大基本特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满足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与信息使用者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联,即与使用者进行决策有关,并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具备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及时性三方面的作用。同时,会计信息还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会计信息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和可验证的,即会计信息应具有可靠性。
  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操作规范。会计记录和报告不加任何掩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清晰易懂,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利用。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但因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如有必要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累积影响额,在会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会计核算应做到前后各期口径一致,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设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八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
  3、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规定为1000元);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7、结算起点以上的现金支出应报经财务处审核批准。
  (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处根据日常现金支出量的多少,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核定,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5天的支用量。
  2、公司各单位现金支出的范围要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管理的安全;库存现金不足时向开户银行提取。
  (三)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1、公司各单位的现金收支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现金收入应当日解交开户银行,当日解交确有困难的,应按公司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次日上班后解交银行;
  2、不得以收抵支。即公司支付现金,只能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公司现金的开支应严格按公司现金管理的要求执行,提取现金时,要注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扩大现金开支范围。
  4、因生产急需或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且数额超过限额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财务处批准,可于限额外提取现金。
  第二十九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银行结算的范围、方式及结算的规定
  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外,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2、公司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帐户,非独立核算的生产厂通过公司财务处统一对外结算。
  3、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公司的业务特点,可采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公司在办理银行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结算原则,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或转账套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对作废的转帐支票等结算票据应随原付款凭证一起装订,不得随意丢弃。
  5、建立银行结算票据的签收、签发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对于收到外来银行结算票据时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结算票据的要素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填制和办理各类结算业务及相关的账户处理,以确保银行凭单及其结算票据完整有序的传递,并按照银行结算规定办理各类债权的委托手续。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及日常管理的规定
  1、公司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2、出纳人员要按照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每月终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公司在经营中涉及外币业务,应按公司外币核算的有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3、月度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银行送来的银行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未达账项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账实相符。严禁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记账依据,擅自调整银行存款余额,更不能以银行存款对账单代替银行存款日记账。
  4、转帐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银行印鉴章的保管必须按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确定的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严格分工,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5、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暂借的备用金,必须在出差回本单位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报销或延期交回多余的备用金,将公款移作他用。实际操作时应坚持“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6、其他货币资金由财务处根据需要设置明细账和相应的台账进行核算和管理。业务部门需要采用外埠存款等形式办理结算时,应在月度资金用款预算内另行编制计划,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存款手续。
  第六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的范围
  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不同客户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核算、清查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的内容
  (一)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
  1、应收票据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2、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收到应收票据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验收,对合法的应收票据要逐笔记录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按规定可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或者通过背书形式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支付物资采购款等。
  4、为了确保应收票据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应收票据实行实物与记帐分管的原则。票据经办人员按公司票据管理规定办理账户处理和登记相应的管理台账后,将票据和清单移交开户银行保管;使用时开具清单向开户银行提取。
  5、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票据流转结点的经办人员,在对票据进行审核及办理交接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按照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票据结算工作顺利、安全;各涉及票据业务的部门,对票据交接清单要妥善保管,会计部门应随同会计凭证一起装订,或单独按月装订成册。
  6、商业票据用于背书支付物资采购等款项时,由票据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所需额度,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单位会计人员去受托保管银行提取票据,并与受托保管银行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使用单位提取的票据及明细清单交由财务处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的票据交接手续;票据使用单位领取票据后应按规定进行账户处理,然后再向供应商(或客户)进行支付,并按规定办妥相关的交接手续。
  7、票据的贴现由财务处办理。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需要,由财务处资金科提出贴现计划,经处领导统一平衡后实施。资金科根据贴现计划填制票据贴现清单,向受托保管银行提取票据,并对贴现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办妥相应的票据贴现手续后与贴现银行办理票据交接。
  8、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1)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单独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位金额非重大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根据相同账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报告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2)公司确定对应收款项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确定具体提取比例为:账龄为 1-3 年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 6%计提坏账准备,账龄为 3 年以上应收款项,按其余额的 80%计提坏账准备。
  (3)公司的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七章 存货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货核算与管理的范围
  存货是指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第三十四条 存货的计价
  公司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记帐。不同渠道取得的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1、购入的存货入账价格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委外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以及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5、盘盈的存货,其入账价值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效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
  第九章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和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在该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其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第十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
  (一)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设备处统一负责,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账户处理,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二)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大会批准后,由基建技改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财务处负责工程项目投资的核算。完工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峻工决算的,财务处按工程概算暂估入账,待正式办理峻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公司设备处负责固定资产大中修计划的审定工作,针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固定资产大中修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根据大中修计划在年度内分期预提大中修理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由公司设备处及其使用单位负责,财务部门参与。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买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将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借款费用准则应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章 资金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原则确定年度资金管理目标,通过内部经济责任制形式将资金管理目标按资金的用途分解落实到资金管理责任中心。公司日常资金管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编制资月度金计划,落实资金用款计划,并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加强对资金支付的日常控制。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分析。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岗位职责,制定内部稽核和控制制度,以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现金的开支范围。制定了现金必须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必须由出纳人员保管和签发,签发支票必须注明用途,支票印鉴由专职审核人员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等控制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结算原则。
  第九十一条 根据公司商业票据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在日常进行票据核算时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办理账户处理。各票据经办人员在办理票据交接手续时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的票据在未使用前(包括到期托收、贴现或背书转让前)应每天移交指定的银行委托保管,不得将收到的票据任意存放在办公场所,以确保商业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二条 公司按不同经济业务的性质制定了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付款程序。会计人员对于款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备的款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往来结算账户的明细账,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收付及增减变化的原因,月底对各往来款项余额提供经办人员核对并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清账工作。同时按资金归口管理原则,明确清账措施,落实经济责任,以加快资金周转。
  第二十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以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为依据,通过货币量度,综合地反映公司在预算期间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结果。其内容概括地分为利润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资本性支出预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预算委员会及预算委员会办公室,公司下属各单位相应建立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按照“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及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公司预算委员会办公室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平衡后编制全面预算。全面预算经预算委员会审定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九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委员会办公室分解落实到预算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各预算责任单位要根据公司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预算指标的实现。
  第九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预算指标时,按预算管理制度确定的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逐级申报批准。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及部门均无权擅自调整预算。
  第九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面预算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对综合预决算、分项决算进行监督,预算委员会办公室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分析。公司审计部门对各责任单位的预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07
我在港务局财务部 岗位港务局制订了全套的财务管理制度 你把邮箱给我 发给你 希望能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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