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薪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1.75,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跪求)

我按这个标准做工资,老总要求我出示法律条文,我去哪个法律的哪一条可以找到?
能否给确切的网站地址。我去官网没有找到。

有法律依据。依据如下:

1、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拓展资料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这是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确定的,具体详见下面的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7

关于日薪的计算方法的相关依据: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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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12-13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第4个回答  2010-12-07
肯定有依据的,劳动保障部有具体通知要求的。具体可以到官网上查一下。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元月10号发出通知,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但2008版的通知中,日工资的折算将依据月计薪天数来定。这意味着节假日调整后,日工资折算不会按原来的20.92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原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365-104-10)÷12月=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167.4小时(月工作天数,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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