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分为3个方面:一是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二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分包单位如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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