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如下:
1、企业要和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签订环评技术委托合同,由该单位来编制环评报告并出具资质。
2、再由企业代表交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会给出环评意见,这时候该单位需要根据环评意见进行修改并出具资质。
3、再将改好的文件送交给环保部门,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会到现场进行勘察。
4、接下来是环评报告审批,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如果审批合格后就可以拿到批文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1、去到环保局管理科,找到负责人领取一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
2、向环保局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建议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一式两份、名称核准通知单复印件、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制作环评报告,建议由环保局推荐的环评公司出具报告,因为他们关系比较熟,对于报告中出现的小问题可以自行协调
4、填完完成,确认各项信息无误后,向当地环保局递交环评报告(由环评公司负责)。
5、环保局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在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会亲自到现场进行勘察。
6、环评报告审批。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或在已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
扩展资料:
环评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
参考资料:环评审批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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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后,市环境保护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保审批。
1、审查后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2、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
3、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核通知单:
7、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二、环评手续办理期限 :
1、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3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2、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5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3、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7日内予以批复(行政许可听证时间或环评修改时间除外):
4、收到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1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5、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和其他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送审的文件、图纸1个月内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6、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经现场查验后,2周内批复:
7、收到竣工验收申报材料1个月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查验)做出批复。
三、环评手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纸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报表(一份):
3、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A4纸一份):
4、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规划相符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代理人的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原件一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许可程序 :
受理—现场勘查—登记表审查—决定
扩展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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