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户口注销所需手续:
一、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凭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1、死亡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境)外死亡,应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死亡的材料)。
办理时限:经公安派出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死亡登记岂能马马虎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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