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初,某工厂职工张某因单位所发给自己的7月份月奖金比其他职工的少,便找厂长无理纠缠,并大吵大闹,致使整个办公大楼秩序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达3个多小时。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将张某带离了现场,事后以所属公安分局的名义给以张某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张某对此处罚不服而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在复议期间接到张某的叔父(市政府某领导)建议从轻处理张某的电话。复议机关将原办案民警和张某找来,对本案予以了调解。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原来对张某的行政拘留2天处罚决定不再执行,改为罚款100元。复议机关认为这样做既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平衡了各方利益,予以确认。
问题:
1、 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
2、本案的处理违背了行政复议的哪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