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9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2012年7月1日起,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统一。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例如:
国发〔 2012〕14号
发文机关代字:国
年份: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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