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样的,我考进了事业单位,现在教育局要求我农转非,但是户口的话可以选择 就地农转非或者把户口安置在学校下面,那么如果我选择就地农转非,我的户口是不是还在我的村的啊?那么以后如果我家拆迁我还能享受补助吗?如果有补助,是不是享受的额度肯定比我们村的村民相对少很多啊?
可以。
1、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户口为单位,而家庭每一个成员对宅基地都是享有份额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并且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建房用地时以户为单位,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家庭成员事实上对宅基地享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份额。
2、农村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是根据宅基地价格和房屋的重置成本价格,以不降低生活成本为原则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各省级国土部门制订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以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同时还包括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与过渡安置费等。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基本没有关系,可以利用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的原则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扩展资料:
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在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他们脱离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针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取得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因此,应该支持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
(4)针对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户口,因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发包地的,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权,仍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应当否定其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作为其父母家庭一户具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