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种类较多,因房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纠纷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跟被告是在哪个城市生活并没有关联,就算被告是在异地依然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所以,被告在地异地的,由人民法院传唤,不到场的法院可以缺席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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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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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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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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