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相关问题(《计学撮要》2013版)

如题所述

在《计学撮要:2013会计审计实务前沿专题研究》一书中,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中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企业在参与此类项目时,其会计处理需要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以下是针对几个关键问题的解析:
1. 市政道路建设的会计处理:
E公司建设的市政道路,作为土地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其实际建设成本应计入土地成本。政府补助应在道路完工时用于冲减开发成本。如果自筹资金较少,可以简化处理,直接记入损益。尽管道路本身不被视为固定资产,但其对土地价值的提升和出让产生影响,因此被视为开发资产。
2.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业务的核算模式:
A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建造合同的典型特征,因此不宜采用“BT”模式。相反,应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业务按土地开发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直至土地出让后进行成本调整。
3. 供热设施建造的会计处理:
供热企业既是建造方又是运营方,其建造的供热设施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非采用BOT模式确认收入。这是因为供热服务的提供与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紧密相关。
4. 合并报表的处理:
在BOT项目中,如果项目公司受到合并主体的控制,在合并报表层面可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然而,需要关注内部交易的公允价值,并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反映公允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动,部分内容可能已不再适用。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当谨慎评估并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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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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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热设施建造的处理:供热企业作为建造方和运营方,其建造的供热设施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非采用BOT模式确认收入,因为供热服务的提供与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紧密相关。4. 合并报表处理:在BOT项目中,如果项目公司由合并主体控制,合并报表层面可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但需关注内部交易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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