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19
这要看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什么时间签订的。
如果,买卖合同是在原房东有了房产证之后才签订的,而原房东又没按合同约定把房子过户给你,你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买卖合同是在原房东的房产证出来之前签订的,你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就算你们签合同的时候做了公证也不行,因为:
1、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售,不能变更房屋所有人。因此合同中即便有房屋过户的约定,也是无效约定,而且公证了也没用,因为公证的效力没有法律的效力高,即便公证了,公证书里违法条件也是无效条件,这些条款无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房屋过户以登记为准,即到房管局登记过户,而过户时房产证上的人必须全部到场并亲笔签字(如果房子是单位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携带授权书必须亲自到场并签字),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原房东到房管局亲笔签字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公证了也不能。
3、法律规定,有贷款的房子,必须偿还完贷款后才能过户。
4、其实公证只能保护债权,不能保护物权,而房产权恰恰属于物权。你可以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或公证时把违约金定的高一点(违约金不能超过房子价值的30%),或者干脆找个担保人,一旦你不能按约定那到房产证,就要单位和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多陪钱给你。而债务是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处理的。
问题补充、回答:
因为你们是在房产证下来之前签的协议,所以,就算价格合理,你也无法强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如果价格不合理,低于市场价格,对方更有理由拒绝过户;但对方欠你钱是事实,你有权要对方还钱,对方也有还你钱的义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 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第3个回答 2011-01-19
你应向法院起诉 待判决书生效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的时间绝不能超过两年 即判决生效后两年以内
第4个回答 2011-01-24
哎 ,一日夫妻百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