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州上班,公司帮我在深圳交社保(因为是深圳户口)。我是1月5号提前通知老板辞职的,老板也已经同意,并要我与部门主管商议最后的离职时间。但部门主管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宣布本月21号是我的最后的离职时间,而所有的社保及工资等计算均以此为标准。而且我的年假也要计算在这段时间内。
我本人觉得我有权利做完30天(想不想做是另一回事),而这段时间内我应该享受公司的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年假等,而不能硬性要求我在30天的通知期内休过年假。而且,由于按30天计算,我的法律上的正式离职时间应该是2月5号,所以,我觉得2月份的社保也应该是现在的公司一起出。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最好可以有法律的支持。谢谢!
个人感觉,维权是不分金钱多少的!而且,这个时间我正好有空,也有精力,所以就别浪费了呀。这样社会上的公司才会越来越正规,我们打工的也会越来越有保障。这种累积是有一个过程的,我们大家都应该做出努力!
我发现回答的人已经把我当成一个计算精准,只会占公司便宜的人了。试想一下,如果我年后再辞职,还可以享受春节假期和更多的福利,不是更好吗?估计这种朋友肯定是被员工烦得头疼的HR。哈哈哈!这种人就别来占位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