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物案例分析题 期末考试的 急啊 大家 帮帮忙来 谢谢啦!
1 某广州外贸公司向伦敦某公司出口花生仁一批,采用FOB 广州,总货量为1500M/T,采用L/C结算。来证规定:“在3至5月份分三次平均装运。”卖方于3月份装运了500M/T,,4月份因货源不足只装运了400M/T,5月份补齐了4月份的欠货总共600M/T,最终完成了1500M/T的交货量。
问:该广州贸易公司每批都能顺利结汇吗?为什么?
2 有一批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london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货款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货款在到或是付清。”后来货物因在海上遇到飓风而全部灭失,未能安然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款的权利呢?为什么?
3我方按CIF大阪价格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收到日本东京银行开来的补课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出。在尚未将单据送交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东京银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破产,因此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1)信用证规定在3至5月份分三次平均装运。卖方于3月份装运了500M/T,4月份因货源不足只装运了400M/T,5月份补齐了4月份的欠货总共600M/T,这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也超过了5%的增减,按《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日期内分期支付及/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按期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故此广州贸易公司只3月份装运的500M/T可以顺利结汇。
2)买方无权拒付余款的权利,CIF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在海上的灭失与卖方无关。
3)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协议,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能够拿到钱。与进口商是否破产无关。
我公司应该不接受开证行的通知,要求付款。但是单证一定要仔细核对,防止开证行鸡蛋里挑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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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9
1.3月份装运了500M/T,顺利结汇。4月份因货源不足只装运了400M/T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只能按照400M/T的FOB价进行结汇。5月份补齐了4月份的欠货总共600M/T,只能按照500M/T的FOB价进行结汇.
2.买方无拒付余款的权利。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3.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需指定一家付款行,该付款行可以是包括开证行在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当付款行收到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应在规定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根据UCP600,现在的信用证不论有没有说明可不可以撤销,都是默认不可撤销的。但是题中已经提到“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说明是可以撤销的,既然申请人破产,对方有权撤销信用证。贵公司应该尽早把把货追回,不要运出境。
回答的很辛苦哦,楼主满意的话呀记得多加分哈。我是报关专业,做报关也好多年,国际贸易实务当初也学过。这些问题以前哟做过。。 不知道回答的好不好,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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