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几个问题,请高手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第五十二条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本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我接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是这样写的“根据<中华人民人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二目、三目之规定,决定撤销原行政行处罚,责令被申请人建华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此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10月26日)
请问,根据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应在以下哪个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自2010年10月26日起,十五日内,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行政诉,就应该履行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2、自2010年10月26日起,十五日内,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规定的时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3、自2010年10月26日起,十五日内,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中规定的时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三、根据现在的时间(2010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已完全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60日的最长期限,仍然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如果我要求复议机关强制执行,但复议机关却不强制执行的话,我一下步应该去什么部门进行维权,是否可以追究复议机关的责任?
2、我可否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答:1、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行或向纪检、监察部门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目前,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没有规定。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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