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与2001年至今在一家机关下属企业工作,工作10年间单位从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至今给我缴纳过社保和医保两种保险。单位要在2010年年末进行企业改制,本着“参股不控股”原则将一部分资产做为出资方式引进了一家个体企业成立了新的股份制公司。请问改制后我辞职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之前没给我交的社保?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因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向单位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单位应该支付给我,那么这些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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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还有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0-12-28
1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1-01-01
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与派遣公司签订,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而非法律直接规定,但对于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合同内容没有填写清楚,你有权拒绝签订,否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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