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幕墙工程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发包给A幕墙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1)外墙石材幕墙所用的石材,A公司向石材加工厂订购,并由该厂负责现场安装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无施工资质。
(2)本工程采用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由于技术较复杂,建设单位指定由B公司分包施工,工程价款直接与建设单位结算。A公司认为本公司具有施工上述工程的能力,不需要进行分包。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只同意把自己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而不同意B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3)因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墙面漏水,造成正在施工的部门室内装修地毯、壁纸等霉变,室内装修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幕墙施工单位认为,幕墙工程还在施工阶段,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承担室内装修的损失的义务。但由于部分经过监理公司验收已拆除外墙脚手架的幕墙,在脚手架拆除后发现局部墙面有渗水的,同意合理承担部分损失。
请问:
(1)该石材加工厂可否承担石材幕墙的安装任务?为什么?
(2)A公司不同意建设单位指定将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B公司施工,也不同意B公司与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理?为什么?
(3)A公司对幕墙质量问题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除了赔偿部分损失外,它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