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玛希的侵权,或许是一件“好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9-04
搬运自我的回答:如何看待迪玛希翻唱Vitas原创歌曲《歌剧二(Opera2)》?

“版权”二字,因为新一季《歌手》的热播,再一次火了。

这一次,被集火的是迪玛希。这位哈萨克歌手继承了上一季黄致列颜值担当的角色。正当“我希”春风得意之时,忽然收到俄罗斯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的一纸律师函,要求迪玛希停止侵权,不得再公开表演Vitas的作品——在此之前,正是因为在《歌手》中演唱Opera 2,飚着海豚音的迪玛希一夜爆火。

接下来便是吃瓜群众时间,包括粉丝的疯狂护主,认为Vitas这种“过气歌手”凭什么叽叽歪歪,不要蹭“我希”热度云云。更主流的则是甩锅论,认为迪玛希只是服从节目组安排,版权是节目制作方要解决的事,“我希”只是躺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一时间,另一位“过气歌手”沈庆,状告《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公司灿星的案子也开庭了。此前,帕尔哈提(第三季亚军)、张磊(第四季冠军)在未获得权利人沈庆的授权下两度擅自演唱其创作(作词)的音乐作品《寂寞是因为思念谁》,快过了小一年,灿星处理版务的人员才嬉皮笑脸地找上门说:沈庆老师,之前联系不上您啊,抱歉了。之前我们一首歌的授权费用都是8K,这里是2W,您收下啦。

一宗强奸案,硬给说成是补偿性性交易,沈庆老师你答应,我作为你的听众都不答应啊!

私了不成,终于闹到上法院。庭审中,灿星的律师再出惊人之语:“如果电视音乐类节目每首歌都要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将是对上述节目的毁灭性打击!”

真是一个男默女泪的故事。

OK,借此机会,我们再来重申一次,音乐版权的小常识吧!

首先,音乐版权的主体,通常分为两种: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著作权。词曲,很简单,归词曲的创作者所有,指的就是这份歌词、这张乐谱。录音制品,说白了就是Record,把写在纸上的词曲,录成一首歌,这首歌之后你要怎么处置,这就是录音制品版权拥有者的事了。

一般说来,词曲著作权归属于词曲作者。但因为词曲作者都是艺术家,为了帮助他们潜心创作,为大众带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其词曲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即署名权之外的可以变现的权利),都会由词曲版权公司来代为进行管理。而录音制品著作权嘛,这个简单,一般谁出钱给录的音,谁就是大爷,这个角色一般由唱片公司担任。也因此,一个唱片公司估值多少,和它签了多少艺人没半毛关系,我们看的是它的版权库有多少。

好了,我们再来细分一下,著作权有什么细则。见下图:

其实非常简单。

以词曲版权为例:你想要把这首歌录成唱片,卖个几十几百万张,你就必须拥有复制权;你想用这首歌做公开表演,那你需要有这首歌的表演权。以录音著作权为例:同样的,获得词曲的复制权,把这首歌做成Record之后,Record本身也拥有了它的复制权,你如果被盗版了,是由这个Record的版权公司,即唱片公司去怼盗版方。当然,因为录制成Record的过程中,在词曲的基础上做了编曲制作的工作,这个伴奏带,如果谁敢拿去公开表演,你就触犯了这个Record的表演权——是的,校园歌手比赛中,你用周杰伦的原版伴奏,当着老师同学的面,唱了一首《菊花台》,哪怕不是盈利性表演,这也是侵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无论是《歌手》的制作方芒果台,还是《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方灿星,他们都用“时间紧迫,联系不上版权人”或者是“我们已经向音著协提交了申请”为由,作为搪塞。讲真,作为一位音乐从业人员,这种“先强奸再聊天”的风格,恕难接受。

过去,我也处理过许多歌曲翻唱的版权获取工作,其实真的挺简单的,图解如下:

再稍微说明下,所谓“音著协”,在圈子中更接近一个带头大哥的样子,用很低廉的费用,即可获得一首歌曲的授权。这也是为什么广州的发烧唱片,老是会选一些老掉牙的歌曲进行录制——版权便宜呗!但是,一般来说,只有大陆的(老一辈)音乐人会加入音著协,如果你想翻唱当下流行的、尤其是港台制作的曲目,基本都不在音著协管辖内,Vitas这种歪果仁更加不用说了。那你就得跟他们挨个挨个谈,且费用在每首两万起,甚至很可能有被拒的可能。我曾想制作一张新诗新唱专辑,想选罗大佑在《之乎者也》中的《乡愁四韵》(余光中词作),就因为搞不下来,作罢。

放一张词曲授权书范本。可点大图。黄字部分为示例(懂的人,自然懂):

从客观上看,整套流程下来,确实需要两周左右的时间才可以获得版权。对于真人兽节目来说,要求便是把准备工作前置罢了,谈何“毁灭性打击”呢?

近期关于版权问题的争论,一方面觉得版权意识还有待教育,可另一方面,看到这么多同业者借此机会普及版权常识,还是感到一丝欣慰。从这个角度上看,迪玛希的侵权,也能苦中作乐,算得上是一件“好事”。这些年一直喊正版化,但包括流媒体在线音乐领域,依然有很多人持有“音乐就该白听”、“MP3凭什么收钱”的论调,可实际上,我们在各大音乐APP上面听到的每一首歌,其本身就是前面提到的,这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在互联网音乐传播权上的应,即由唱片公司把所拥有的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音乐网站。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歌曲均提供免费的基础试听及下载服务,这是因为各流媒体网站已提前向唱片公司支付了该授权费用,以此作为运营成本,赢取用户。在腾讯系和阿里系对峙的当下,由酷狗、QQ Music、酷我组成的腾讯系占据了约70%的曲库,包括Sony、华纳、环球等各家,阿里系的独苗虾米音乐则有滚石、华研、相信音乐,瓜分了其余的地盘。对于听歌的人来说,听歌还得切换APP,自然有诸多不便,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CD时代,我们对歌手在某个时期发片的版权状况了如指掌,对其在不同东家的作品优劣如数家珍,这点“乐迷的教养”,可抵消掉所谓“麻烦”。

在APP的选择上,容我再次对网易云无脑吹说一句:网易云的版权,真没你们想象中的那么多。

如近期Ed Sheeran的新砖,让网易云的UK排行榜集体开天窗:

转去Hito,五月天、郑秀文、信的,该没还是没。

而今,酷狗、QQ Music、酷我连为一体,共享华语音乐数字音乐市场最大的版权库,网易云作为二级代理(其版权购于QQ),怎么会比总代货源更多的道理。

在此,再向大家推荐一次酷我音乐。在版权储备同等的情况下,QQ重点为付费增值,酷狗则是巩固移动端地位,酷我走的却是高音质体验的路子。即在整个鹅厂音乐集团的战略部署中,酷我通过丰富的无损音乐库,去圈定追求音乐体验的核心发烧人群。毕竟这是一个Beats、Bose QC系列满街跑的时代,渣音源真是辜负了“乐迷”俩字。

如果你有一个好一点的耳机,无需太贵,两三百块的就好,音源码率的升级,会让你明显感受到不一样的耳界。

打个比方:如果用手机或笔记本电脑外放,你听到的音乐,大概是这样的:

对,就是1996年《古墓丽影》一代时,全身由长方体组成的木偶人劳拉。除了人声和节奏的轮廓,啥也没有。这大概算听到一首歌的……10%吧。

当你戴上耳机,选择128kbps普通码率时,好了,这会儿我们听的可以叫做音乐了。

嗯,对比的话,这时候的劳拉姐姐一下子就进化到了第5代,身材可以满足宅男想象了。音乐本体50%触及。

我们再次把音质提升,达到320kbps,这下,我们的世界更加丰满,音乐也有了细节和纹理,见下图:

如同劳拉的6代,她终于有了流线型的身段,动作表情也更生动了。恭喜你,你已经听到了歌曲的60%了!

接下来,我们再狠一点,直接上个无损音质吧!

这时,你耳朵里听到的,已经很接近一个虚拟再现的真实世界了。歌手的呼吸,情绪的明暗,都在你耳边了。嗯,就像我们在玩着第7代的《古墓丽影》,劳拉有了细腻的皮肤纹理,她所处的冒险乐园也如身临其境。

我想,音乐的80%已经被还原了。

至于在HIFI专区,用Flac格式的母带音频——

我很难用言语去描述,继续用《古墓丽影》作比较的话,这时候你所感受到的,是真正的次世代的震撼感受,你所置身的,就像表演者在你跟前,对着你吐气如兰,一切触手可及。

就是那一低头的温柔。

这下,至少有95%以上的音乐国度,向你开放了。

所以,在同等的版权情况下,打开耳朵,选择酷我,火力全开。人生苦短,别委屈自己的耳朵,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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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玛希侵权的这个事,是谁的责任,湖南台有责任,他自己有没有?
按理说上歌手之前应当已经购买好版权了。湖南台真是犯了大错了。他自己必然有责任啊没啥好说的,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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