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公司离职不到一年申请了与原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原公司按照职务发明条款,能索要发明归属权吗?如果最终此专利被判给原单位,我也停止了专利的使用,原单位还能否根据判决专利归属权之前的生产情况向我提出索赔吗?
这个专利是我到新公司之后,和这个公司的其他人一起合作才完成的,跟原来公司的产品还是有差别的,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如果专利被判给原公司的话,我们要不要赔偿
追答恩恩,这个也没有专利权判不判给谁的说法啦,最多就是申请不下来呢,但是你们新的产品和原的产品还是有技术上的改进改良有差别的话,也还是会有希望能申请下来的。
追问就是已经申请下来了,他们现在依照我离职不到一年时间,按照职务发明条款索要这个专利的所有权,并赔偿我们的损失
追答那你们原公司的职务发明条款具体是怎么样的,你们当初签定的时候有没有认真看清楚或者直接有一份留底的?话说你的新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来的也算是两个不同的产品吧,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就是对市场上一些原有的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技术的改良改进的,如果市场上完全没有的才算是发明专利,至少在国内的就是这样的,所以一些国外比如美国等国家是不承认实用新型专利这样专利想申请也申请不下来的。
这个技术我离开原公司之后,到新的公司之后和这个公司的同事一起开发的,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如果专利权被判给原公司的话,我们要不要赔偿
追答不需要赔偿的,如果没有借助原公司的技术资料(非公开的)、也没有借助其仪器设备(工具),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原公司没有理由要求申请权。
具体理由如下: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上可知,如果待申请的专利案不是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则不属于职务发明。
至于待申请专利案是否是目前公司的职务发明,则有待你们商榷。
就算对方要求专利权,假设判给对方。然而一年期限很快就到了,到了之后在此专利的基础上继续申请专利,原公司一点办法都没有。
如果专利没有形成一个布局,就好像围棋一样,如果只是零散的棋子则势单力薄,如果布局好,则作用极大。
如果你和你同事有好的方案,可以按步骤进行申请,细数各大厂商,都是如此,具体而言,假如你们有一个方案A,该方案A具有甲乙丙丁四个发明点,那么可以考虑将甲发明点进行申请(此时离职不满一年),离职满一年后,将乙丙丁再继续申请,可以申请三个或者一个专利,具体的可以咨询我,也可以咨询你们的专利工程师或者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果后期对于该方案A又有了新的改进,还可以继续申请,如A1、A2……。
有问题可以咨询我。
你讲的比较详细,怎么可以和你取得联系,你qq或者微信号能告诉一下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