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怎样才能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是怎样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如题所述

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征收可以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又集体改为国有。
土地征收后补偿标准: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发现,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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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31
土地集体化是个大阴谋
(从1950年的互助组开始,组内滑头的成员能从其中占得一些好处,到1958-1979年人民公社,集体化正式全面化,具备资本家头脑的成员能从中占到很大的便宜,还有一些当官的成就感,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集体化对其以后有利,所以就不作改变继续维持,这几乎是资本家们无形中达成的共识。)

1、封建土地主阶级所有制

在解放之前,中国的土地基本都掌握在剥削地主阶级的手里(封建阶级所有制),在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下,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70~80%的耕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有20~30%的耕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解决土地问题、没收地主的土地给劳动人民,已成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广大劳动人民的迫切要求。

2、农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

2.1、土改初试:《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9月,西柏坡举行的全国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因为当时还没有全面解放,所以《大纲》仅在解放区推行。尽管如此,《大纲》是新中国的第一的土地法。

《大纲》其中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方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欠地主富家高利),把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全部由乡村农会接收,然后统一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下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2.2、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

《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尽管《共同纲领》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内容还是法律效力上来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了,所以《共同纲领》也称为临时宪法。在后来的土地法及正式的宪法上,很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发展的。

2.3、第一次正式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

《改革法》正式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3、土地集体所有制

3.1、农业互助组,最初的集体化尝试!(1950~1953年)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农民有了自己的地并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乐业了,里面还有很多的问题存在,比如缺少农具、耕牛、实际劳力少、等等问题……。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协议(草案)》在《协议》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和长年互助组两种。

3.1.1、临时互助组

临时互助组,一般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

3.1.2、长年互助组

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

这个时期,相比与家庭独立经营,整体的生产能力上去了。农业互助组阶段,除了长年互助组会有一些共有的财产之外,各种生产资料及土地还是属于农民私有制的!

3.2、农业合作社,集体化初步形成(1954~1958)

土改以后,土地分到农民手里后,农村很快又出现 了“分化“,那些劳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穷困的,宁愿把手里的地卖了。而劳力强的,富裕的农民想发家,又把穷人的土地买到自己手上来……,土地往富人一边流,平均分下去的土地又平平均了。如果任其下去,还是会穷的穷,富的富啊!据记事历料记载:一些穷苦的农民,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把粮食借给他他们渡过荒年的;那些没有劳力耕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妇,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替她们耕地种作的……

在新中国,既要让农民富裕,又要避免再回到贫富两极分化的路上去,是个难题。有什么办法避免呢?

只有靠三个字:集体化!

那么,这条路要怎么走呢?

首先,把几亿农民都组织起来,组合到许多的“集体组织“中去,再进一步解决产生贫富悬殊的生产资料——土地问题。

发动农民把已经分下去的土地、耕牛、农具……再交回来,重新组织到“集体“中去。

只有这样,地是集体的地、田是集体的田,打的份子是集体的份子,农具、耕牛……全部都是集体的,农民一起劳动,一起分配,才不会有哪家贫,哪家富,哪家有剥削哪家 ……

这样就铲除了资本主义的土壤,消灭了“不平等“,最后就可以实现千百来多少圣贤希望的”天下为公“的愿望!

农业合作社分为两种形式: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二者按归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2.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也叫土地合作社。简单说的就是:社员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土地及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的合作社,入股根据社员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同样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3.2.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期的高级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级社升级而来。高级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土地及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

进入“高级社”之后,农民的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全部无偿转为合作社所有,农民唯一可以支配的就是那5%的自留地,便也仅仅是经营收益权而已,土地还是属于合作社所有的。

3.3、人民公社,集体化正式全面化(1958~1979年)

1954年起,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盲目的热情下,出现“一大二公”推合作社运动。1958年,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正式全国全面人民公社化。

如果说合作社是自愿参加可自愿退出,那么人民公社则是带强制性的。

至此,中国所有农村土地正式归属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有些地方连那最后5%自留地的经营权都收归公社了!

3.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1958~1978年,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在历经了几次大运动之后走到了尽头!

1978年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先河。次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如果说城市改革是从深圳开始的,那农村的改革就是从小岗村开始的!

1982年农村正式全面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是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同时,八二宪法还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31
很少这么转,各地方经济水平,补偿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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