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新准则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费用,规定“在实际发生时”即当计入期间的“
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当然,在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支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贵公司开(筹)办费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新税法规定在不小于3年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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