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年6月份经劳务派遣到保安公司上班,签订有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工资有保安公司发放。可试用期满后。保安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个聘用协议,工资有保安公司支付,但那份聘用协议至今单位不肯给我,。请问保安公司和我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吗,那份劳动合同还有效吗,一般司法中法庭采纳劳动合同还是保安公司的聘用协议,注意我至今没收到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现在还在保安公司上班。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我希望保安公司给我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我有力哦
你好,请问如果保安公司承认我和保安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1话。我要求以原劳动合同条件标准履行。可能性大吗。据说保安公司和劳务公司有过一份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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