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年6月份经劳务派遣到保安公司上班,签订有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工资有保安公司发

我从2011年6月份经劳务派遣到保安公司上班,签订有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工资有保安公司发放。可试用期满后。保安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个聘用协议,工资有保安公司支付,但那份聘用协议至今单位不肯给我,。请问保安公司和我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吗,那份劳动合同还有效吗,一般司法中法庭采纳劳动合同还是保安公司的聘用协议,注意我至今没收到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现在还在保安公司上班。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我希望保安公司给我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我有力哦

第1个回答  2014-05-16
你只能和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之前的劳动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那么你的劳动关系就在劳务派遣公司。在你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之前,你不能再和别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所以这份协议应该是无效的。而且还不在你手上。

劳动合同到期,你可以找派遣公司咨询商量续签事宜,不和你续签就支付你3个月工资解约。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指的是两家单位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你说的这两家有联系吗?是不是具有隶属关系的?如果有的话,可以认定为劳动主体变更,没有的话就是完全两家公司。不存在主体变更问题。

而且这两家单位之间还不能有关系,公司不能组建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本公司派遣劳动者。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不存在主体变更问题。追问

你好,请问如果保安公司承认我和保安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1话。我要求以原劳动合同条件标准履行。可能性大吗。据说保安公司和劳务公司有过一份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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