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请有经验的认识回答,最好是律师,回答的好有加分

我是07年11月来到这家公司工作的,签过第一份合同07年12月到08年12月,第二份合同是08年12月29日签订的,为期2年,到10年12月28日到期,但是至今公司没有跟我说是否继续签订合同。今天无意中同事看到一个新来的,同事问了一下,是接替我工作的新人,也就是说,公司不准备再跟我续签合同了。在这样的条件下:1、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但我仍然在单位上班,我是否可以认定这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现在辞退我是不是违约?是否要支付我违约金,支付多少(假设月工资1000元)。2、新的劳动法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我是否可以主张这条,如果支付经济补偿是要求补偿3个月的还是3个半月的。这2个条件我是否都可以作为证据要求公司给予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呢?在这样的条件下,我能得到多少违约金和经济补偿。
公司已经跟我提出不再续约了,但是公司要我把社会保险个人的部分补缴上,公司一直未跟我说没交保险,现在要辞退我了,又要我把个人部分补缴上,我应该补缴这部分吗?如果补缴个人的部分后,我的工资低于社会最低工资了,还用补缴吗?
(有加分)

  你好,我是一位在校的法律大学生,已经学习过了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你和公司的合同是终止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你们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你现在还在公司上班,也就是说你和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因为你合同10年12月28日已经到期,那你新的用工之日就从12月29日开始起算)。所以你现在这样的情况,我建议你应该尽快找你们的公司协商,是否需要继续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愿意,你们可以续签,而因为你之前和公司已经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次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公司必须答应你的要求,公司也不用支付你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愿意和你签订合同,你可以直接走人,他也可以辞退你,由于你们之间并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所以公司不用支付你违约金,但是却要付给你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你的基本工资加上你的福利和奖金等)。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所以公司要支付你三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你在合同期满后到现在工作的这几天,公司并不需要为此支付你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只需要适当的给你进行补偿即可。
  关于你的问题中提到的违约金,我想告诉你的是,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22、23条规定了劳动者因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的违约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一般来讲,都是支付赔偿金的。
  你的问题不是很复杂,我建议你就是赶紧和你的公司协商一下关于你续签合同的事,其他的事都好说,呵呵,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挺详细的,我上面所说的那些法条你也可以自己去看下,不难理解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也祝你好运,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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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31
一、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但你现在还在单位上班,单位也没有提出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那么你现在与单位之间还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签不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必然联系。
二、按时上下班,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12月28日之后继续在单位工作。
三、若单位以后解雇你,你可以得到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五、若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你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31
【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但我仍然在单位上班,我是否可以认定这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现在辞退我是不是违约?】

你与公司已经签署过两次书面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与你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是基于这种情况,公司才不想与你续约。但若双方都未提出续约,而你继续上班,则双方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间,支付你双倍工资。

【是否要支付我违约金,支付多少(假设月工资1000元),新的劳动法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我是否可以主张这条,如果支付经济补偿是要求补偿3个月的还是3个半月的】

合同期满后,若你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应根据规定支付补偿金,实际履行事实劳动期间,工资据实结算。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应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一年一个月,若从07年11月开始计算到2010年12月28日,公司应支付3.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公司未书面通知你解除合同,你应该继续上班,履行劳动义务,直至公司解雇。你可根据上述情况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具体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指合同期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0-12-31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 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是后面两种情况的话,那单位就要给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你仍在上班,但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视为你与公司已经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只能视为你在向公司提供劳务。
另外,即便一个月后,公司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你也只能向劳动部门举报,公司超过一个月不跟你签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你双倍薪水,但你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

请注意,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即约定已经到期,除非另行签署新的合同,否则公司不再需要向你遵守约定(劳动合同),因此也不再构成违约。

2、你的情况是劳动合同到期,而不是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要混淆。所以,公司不可能向你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你在这个公司累计工作了3年,你可以要求三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如果月工资1000,则可以获得3000块)。
第4个回答  2010-12-31
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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