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5-25
表妹于2005年买了一套房改房住宅(俗称福利房,就是原来单位分的房,后来单位改制了,变私房了)一直没有过户,买房时是我表妹的老公的弟弟的在代理。那时把房款付清了,他们是私自交易的,没有找中介公司。随房还有一个煤房,但原房主说那煤房不卖给他们。他弟弟在征得原房主的同意的情况下在他那个煤房里放了一段时间的自行车,后来就没放了,原房主说他煤房里有价值1500元的东西丢了,说要我表妹的弟弟赔偿,他曾找过他的弟弟,但没有得到赔偿,表妹问过他的弟弟,他说他那煤房里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后向邻居打听也知道原房主早就搬出去住了,那里面应该没什么东西的),为此他弟弟和原房主发生过争执。发生的这一切表妹两口子都不知道,因为他们经常在外地。过户的时候原房主不愿意给表妹过户,表妹问其原因才知道的。
今年表妹要求房产过户,原房主要求他们要替亲戚赔偿了1500元才肯给予过户,当时表妹也没办法,因为房款付清了怕他现在不肯过户了,所以他们头答应办了手续就给他钱,现在房产证过户了。表妹老公的弟弟说这钱给的冤枉,他说简直就是敲诈,要表妹不给。听邻居说也给得冤枉。
……原房主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可以拒付。
因为,原房主违反约定,乘人之危、敲诈勒索,当事人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出于“真实意思”,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5条的规定,可以拒付。
如果原房主“闹事”,可以报警处理。
原房主的主张(丢失东西),同样可以报警处理,而不能嫁祸于人、乘人之危、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