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法律工作者,遇到这样的案件:甲乙两人合伙做生意,合伙期间,以共同的钱买了一处房产,房产分别以甲乙个人名字登记,房产证为共有证(各占50%份额)。甲乙两人现在出现矛盾,要拆伙。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对房产的估价意见分歧很大,甲估价较高,乙估价较低。估价较低的乙不愿买估价较高的甲的份额,估价较高的甲又不愿买估价较低的乙的份额,协商不成。请问:
(1) 乙可以将甲作被告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分割共有房产吗?
(2) 法院会受理吗?
(3) 法院会怎样分割共有房产?
(4) 乙请求“由甲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估价、拍卖、执行等费用”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请逐条解答,并说明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