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 建设单位为难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了业务不受影...
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能通融就通融吧,现场监理由几种途径可以保护自己。比如向公司上级反应并听取意见;在被迫签字的同时现场开备忘录要求甲方施工单位签字;向质监站反映。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并造成损失的,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什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追责怎样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伪造质量数据,降低工程质量,一旦造成损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施工企业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禁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应由原设计...
问58: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类型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就难以保证,会导致先天性隐患,依据《消防法》第59条第4项,对此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①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配置...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
《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对建筑物缺陷负...
建设工程处罚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监理违规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合伙造假是否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合伙造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