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6月6日起成都双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能申请70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18日公布,将从6月6日起对成都市公积金多项政策进行调整。新政包括现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符合条件的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能申请到70万元等多项重要内容。
为何单职工家庭最高限额只有40万元?为什么要停止“保底贷”?是否可以赶在新政实施前办理公积金贷款?针对这些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2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王雪梅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骨干,对公积金贷款新政进行了解读。
为何贷款金额差别化?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40万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对等
在5月18日公布的多项调整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调整。其中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符合条件的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则能申请到70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额度方面,并非所有购房者都可享受到最高70万元的贷款额度。新政将无差别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调整为差别化贷款,即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我们也注意到,新政公布以来很多市民对这项规定都非常关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进行此项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公积金缴存义务和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双职工以上家庭多人履行缴存义务,单职工家庭只有1人履行缴存义务,给予同样的贷款权利是在用双职工的权利来补贴单职工,这样不公平。”
此外,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成都市双职工以上家庭的改善型需求持续上涨,60 万的贷款额度稍显不够,因此将其贷款上限调整为70万元是有必要的。而与此同时,单职工基本为刚需购房,在整个公积金贷款群体中约为三成左右,且贷款额度普遍为40万以下。“从户数来看,40万以上单职工贷款占比仅为8.62%,从金额来看也只有12.39%。60万的额度对于绝大多数单职工来说,都是没有充分发挥公积金贷款效率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解释道。
为何取消“保底贷”?遏制“为贷而缴、贷完停缴”缴存职工受惠扩面
新政的另一项重大调整是取消了“保底贷”。将贷款资金与缴存余额的挂钩倍数,由30倍调整为20倍,也就是说,账户的余额乘以20倍,就是你可以贷款的额度。同时取消“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限制,均可贷30万元”的政策。
“政策看似对部分人不利,但实则是公积金制度效率、公平、保障原则的回归。”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互助性的,然后才是保障性的。即有互助性的缴存,才有保障性的贷款,而并非纯粹、单向的保障。之前的30倍挂钩和保底贷,没有考虑到缴存义务的充分履行,却放大了权利享受,甚至导致出现“为贷而缴,贷完停缴”的现象。
事实上,30倍挂钩和“保底贷”这两年的负面影响已经在凸显。成都公积金贷款数据显示,2015年4月22日起,成都公积金缴存职工余额在1万元以下可保底贷款30万元,导致成都中心新增约25亿贷款;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到30倍,新增约12.5亿元贷款。这不仅是对其他缴存职工的不公,更对“资金池”持续稳定供给贷款、提取资金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据我们测算,以2015年成都公积金发放贷款数据统计分析,按照公积金贷款人均40万元计算,取消保底贷,可较之前政策多惠及约9375户缴存职工,使更多的刚需职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保护更多自住家庭的利益。”前述负责人表示,因此取消保底贷,降低贷款挂钩倍数,将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挂钩,不仅有利于维护所有缴存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保障性,更有利于促进公积金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公积金效率。
为何调整租房提取额?杜绝虚假备案提取公积金保障职工贷款权利
在本次新政中,还涉及到对公积金租房政策的调整,包括租房户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简化办理材料、职工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以及调整提取金额三大内容。其中,调整提取金额新政中明确要求,提取额不得超过年缴存余额的50%;同时分区域设定提取限额,5城区和高新区每年提取不超过1.5万元,二圈层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津县不超过1.2万元,三圈层不超过0.96万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表示,这些调整同样是出于充分体现公平、保障和效率原则的考虑。例如针对圈层房租水平的差异,进行了额度的差别化区分,相比于原来的“一刀切”,更实事求是,更有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而针对市民关注的“提取不超过年缴存金额的50%”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则指出,这是由于以往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备案过程中,存在较多虚假备案情况,这导致职工一方面要支付中介高额手续费,另一方面一旦买房的时候,账户余额不足,贷款权利得不到最大体现。
前述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也在于一些职工不了解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多种好处,同时受到不法中介的忽悠。
“事实上,仔细研究公积金管理条例就会发现,公积金并不是像很多市民理解的‘不买房那笔钱就是死的’。”他说,例如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多种情况下,公积金都是可以提取的。“很多情况下,这笔钱完全可以成为‘救命钱’。”
现有政策下办理公积金实际截止日期各地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期多地楼市回暖,不少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出现吃紧现象,甚至有个别地区传出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拉长,乃至停贷的传言。对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目前没有通过停贷等手段收紧公积金贷款的计划,因为新政推出本身就已经是在公平的前提下“有收有放”。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新政是在6月6日正式实施,但由于6月6日当天是周一,因此现有政策的实际截止日期为6月4日。“并且6月4日也只有位于人民中路的服务大厅会开放服务到中午12点,主城区内其他办理点均为6月3日截止。此外二三圈层由于业务量低,不是每个工作日都会开放服务,因此想要赶在新政前办理的职工最好提前了解本地公积金服务点的服务时间,避免错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
成都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借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不存在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含)。
4、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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