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大型企业就职一年半,月薪大概2000。自入司之日起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现在自己不干了,请问应该与公司如何协商赔偿事宜?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赔偿给我哪些项?请尽量说的详细些,谢谢!
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的赔偿吧?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条好像也不符合我的条件,请大家帮忙了,谢谢!
我是09年7月1日入职的,是不是可以要求从09年8月1日到10年12月1日的工资总和的双倍?然后再加应有的其他福利?
11个月的工资*2+应得福利(包括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可以这样理解吗?还可以申请什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