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又不想做了,如果我走人了会有什么后果

和老板签了合同说做到年底,但现在受不了那儿的工作环境。但老板又不让走人,如果我直接走了,要承担什么后果?

签了合同又不想做属于违约行为,如果走人应当承担违约金或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因此,如果不想做了,可以找对方当事人协商,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就可以解除,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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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8
你好。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如果你能证明工作环境对你的生命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老板有任何违约行为的你也可以解除,直接走人是没有关系的。
但是工作环境不好只是你个人认为的主管现象,那么你是不可以这么一走了之的,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该赔偿损失的赔偿,该支付违约金的支付,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的你就要继续履行合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0
据你所说,比较有可能的是,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那么你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你的情况没说得很清楚,所以下面是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你看你是否存在的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0-28
合同上应该写清 若雇主不想闹大 那就是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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